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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偕醫學院學生會組織辦法
民國98年9月30日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
民國98年11月24日第15次行政主管會議通過
民國98年12月2日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
。第一條 為增進學生自治精神,並作為學校與學生間溝通管道,處理大學部學生及研究生本身之事務,爰訂定本辦法。
。第二條 各種學校會議之出列席及代表名額,依學校各會議之規定辦理。大學部學生及研究生出列席代表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。第三條 學生會因故無法成立時,其出列席各種學校會議之職權,由系學會聯合會議行使之。
。第四條 學生會由大學部學生及研究生組成,可合併或各自成立。
。第五條 凡本校註冊之在學學生,均為學生會會員。
。第六條 學生會應依本辦法制定學生會章程,並視實際狀況及需要自訂其組織架構及辦法。
。第七條 學生會應置會長一人,對外代表學生會並負責綜理學生會之會務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;前學期學業成績二分之一不及格者,不得為會長候選人。
。第八條 學生會之選舉應依其代表性由會員產生,採公平、公正及公開之原則,選賢與能。
。第九條 學校補助學生會之各項經費,其分配及運用由學生事務處審議,並負責稽核。
。第十條 學生會需訂定學生會章程,經學生事務處核備後,公佈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。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務委員會議通過,呈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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